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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裁定书

 [日期:2012-04-1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85[字体: ] 
核心提示:申诉人张玉民、张浩玉、姜友谊与被申诉人郑州亚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郑检民抗(2009)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玉民,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新圃西街x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浩玉,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xx号院附xx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姜友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豫丰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亚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慧敏,董事长。
申诉人张玉民、张浩玉、姜友谊与被申诉人郑州亚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郑检民抗(2009)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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