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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情势变更”要综合判断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是否属“情势变更”要综合判断。 因限购、限贷、禁购等楼市调控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应结合合同订立时间、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实质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回放 2010年,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调控,非本市居民不能提供连续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2011年2月28日,周文明将自有房屋一套卖与蒋思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定金2万元,首付款13万元,余款进行转按揭贷款。蒋思齐是四川省泸县人,其申请贷款未获批准,遂以政策调控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法院认定,蒋思齐与周文明签订合同时,限贷政策已出台并实施,蒋思齐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判决驳回蒋思齐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示 因限购、限贷、禁购等楼市调控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应结合合同订立时间、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实质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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