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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法律分析

 [日期:2012-04-16]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鉴于对合同过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用人单位最安全的做法是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定期限自动顺延的条款;2.建立合同到期前的预警机制并确定续签的底限日期。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刘进入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做事细心努力,深得同事和上级的认可,他对未来很有信心,相信凭自己的实力加努力续签合同没什么问题。 到了2008年,合同即将到期,但是公司领导却一点动静也没有,看不出丝毫想与他商量续签合同的意思。小刘本来想问,但看到公司领导因为现在股市不景气,都为了业务忙得不可开交,于是想还是先干着,过一段时间再说。于是,小刘照样按时来上班,像往常一样兢兢业业,公司也没有减少给他的待遇,双方相安无事。一个月后的一天,小刘突然被总经理找去谈话,总经理称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不与小刘续签合同,况且小刘与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终止,还叫小刘下周去财务部结清工资,之后就不用再来上班。

小刘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公司要终止合同也得有个过程,让自己有个准备。 公司则认为,与小刘的合同期满,公司由于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有权决定不进行续签。

 

张纪蕾:很明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有权决定续签合同与否,但如果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本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如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无劳动合同的状态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无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胡颖菲: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对续签劳动合同与否,双方应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对此地方立法是有规定的,比如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就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上海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换句话说,上海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程伟君: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上海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如何操作?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我们是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我认为,企业有这方面的义务,企业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通知劳动者,向其表达企业对续签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

 

陆律师: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合同期满、过期、续签三方面的问题:

一.如果是期满的话,单位可以终止,终止的时候涉及两个问题:1.要不要提前通知:目前上海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北京、浙江等地则有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办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2.要不要补偿的问题: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期满终止应给予经济补偿,结合本案中不超过半年的情况,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二.如果是过期,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合同过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目前实践中认识不一,亟待立法明确。

 

三、鉴于对合同过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用人单位最安全的做法是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定期限自动顺延的条款;2.建立合同到期前的预警机制并确定续签的底限日期。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某公司担任了十多年的技术部经理,劳动合同均是一年一签。2008年7月,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给李先生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李先生合同即将到期。李先生考虑到家中妻子卧病在床,需要大量医药费,而且女儿在读大学,需要找一份薪俸更加丰厚的工作,暂时还在这边工作。所以,李先生决定于合同到期日之后,也就是2008年8月之后,仍然到原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

2008年8月份至今李先生仍然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11月13日,公司提出要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李先生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李先生则坚决反对,认为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纪蕾:基于李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10多年的事实,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我认为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李先生有权要求公司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伟君:我认同张小姐的看法。李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公司必须满足李先生的要求。

 

胡颖菲:前面两位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李先生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这种要求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他想续签,公司必须与其续签。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要看公司应否与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李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符合条件;

2.李先生是否提出续签的要求。本案中李先生(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该理解为提出“愿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应该提出要求;

3.何时提出。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之后就没有资格再提出了,李先生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在此之前。

员工满足了续签的条件,而且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所以公司应与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建议:

对单位来说要注意避免双方在劳动合同过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则要注意,应在合同存续期间主动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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