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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变更时必须依法进行书面变更,口头变更无效

 [日期:2012-04-1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在变更时必须依法进行书面变更,口头变更无效。变更合同时,不能变更主体,只能变更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否则将视为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企业分立、合并,原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确立的各项权利义务,应该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便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在变更时必须依法进行书面变更,口头变更无效。变更合同时,不能变更主体,只能变更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否则将视为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单位转产而进行的岗位调整;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取消了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单位因严重亏损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等。在变更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行为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否则将按照违约行为处理,且赔偿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各种损失。
 
  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劳动合同一般又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劳动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因此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变更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有权对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变更的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贾先生于2000年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公司与系统内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成立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贾先生由原公司调入另外一家公司。贾先生认为这家公司效益不佳,不同意调动。集团公司作出与贾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贾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北京某公司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集团公司是北京某公司与系统内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成立的,应承担原北京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但不服从调动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集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贾先生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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