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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特殊处理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3[字体: ] 
核心提示: 2007年4月,杨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街道办事处于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街道办事处支付其1990年8月至2007年4月的工资7.3万余元及补偿金和工资赔偿金3万元;支付其养老赔偿金26万余元。

  

    1990年8月,杨女士到街道办事处红十字卫生站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街道办事处每月支付其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2001年,红十字卫生站解散。2002年1月,杨女士以“本人现无业,无生活来源”为由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获批准。

    2007年4月,杨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街道办事处于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街道办事处支付其1990年8月至2007年4月的工资7.3万余元及补偿金和工资赔偿金3万元;支付其养老赔偿金26万余元。

    2007年6月,仲裁委员会裁决:杨女士与街道办事处于1990年8月至1998年5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杨女士的其他申诉请求。

    杨女士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杨女士儿子是空军飞行员,在此次汶川地震抢险救灾中被派往震区执行救灾任务,承办法官首先向杨女士表示慰问,同时考虑案件因历史原因产生的特殊性,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力促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为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承办人积极与街道办事处领导取得联系。在与街道办主任就杨女士案件的历史情况、杨女士个人遭遇以及案件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充分交换意见后,街道办领导表示从稳定大局出发、从同情杨女士个人遭遇考虑,愿意配合法院力争以给付相应补偿款的方式调解解决该案,并愿意在今后多关心杨女士的生活,尽力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其能够安度晚年,也为其参加抢险救灾的儿子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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