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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产权证 应当支付违约金吗

 [日期:2011-1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4[字体: ] 
核心提示: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后,逾期未办理产权证,引起纠纷。法院判决该开发商应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2007年4月间,王先生等十余户客户先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需在交付商品房后365天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在规定期内不能取得产权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引起王先生等十几户商品房买受人的不满,双方之间频发纠纷。2009年9月,经王先生等人争取,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承诺,称公司将负责在五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负责在两个月内办好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逾期将在承诺之日起按房屋总值价款的日千分之二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按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未能如期办理,王先生等十余户业主经交涉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办证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开发公司辩解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是买受人未能配合提交相关材料才导致办证迟延,况且买受人所要求的违约金明显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的承诺函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计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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