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先生诉称,程先生的侄女程女士捡到了一张卡。后误将该卡当作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在邮政银行存入现7600元。程先生认为,邮政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经济损失7600元。此外,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为挂失的废卡,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邮政银行辩称,第一,邮政银行没有过错。程先生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其自己提供,邮政银行根据指令进行操作。程先生亦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签字确认前述内容。第二,程先生的经济损失与邮政银行的存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第三,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帐户的存款返还给程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程仕胜经济损失。本案所涉的银行业务为卡现金存款业务程女士代程先生提交银行卡要求将现金存入该卡的意思表示与邮政银行受理存款的意思表示均十分明确,且形成合意,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邮政银行按照存款人要求完成了两笔存款业务。本案中,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是挂失的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邮政银行系依照程女士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虽然两张存款凭单中“用户填写”一栏均为空白,但“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女士亦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先生对存款行为予以确认。据此,邮政银行虽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有瑕疵,但该瑕疵与程仕胜所诉损失并不存有因果关系。现因诉争款项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该两笔交易。据此,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未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亦未存在违约情形。
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程先生应当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王先生,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