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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看病走失 医院赔偿吗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患有帕金森病症的何先生在北京某医院走失,何先生的家属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何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0万元。

  原告诉称,2010年1月27日上午,78岁高龄的何先生在老伴华女士的陪同下去被告医院处就医,不料华女士取药回来发现何先生已经不见了。2010年12月18日,被告医院的锅炉工在医院楼地下三层发现了一具尸体并报警,经鉴定就是何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何先生走失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查找,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何先生身患帕金森症,家属应对何先生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何先生在华女士陪同看病期间走失,华女士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最后,何先生停留在该地点未能安全返回,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因素所致。法院因此认定医院应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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