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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的准据法如何适用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的准据法如何适用?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货运代理合同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仅为内部代理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而外部代理关系则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案情

  原告CHUKWUONYE PAT CHIKE(简称CHIKE)是尼日利亚公民,2007年12月27日,CHIKE与被告深圳市宇星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宇星捷航广州分公司)签订两份《空运委托书》,委托该公司空运衣服、鞋子3箱货物共计118.5公斤至尼日利亚拉各斯,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CHIKE,货物价值36570元。两份《空运委托书》载明被告宇星捷航公司网站www.yxcargo.com,所有发往拉各斯的货物由代理人负责清关,提供“仓对仓”服务。该公司网站宣传:我司尼日利亚拉各斯空运专线有8年经营经验,运费到付即可,空运预计5天到达。《空运委托书》未载明具体发货时间与到达时间,仅在相关栏目空白处注明“两个星期”。2008年1月11日,宇星捷航广州分公司签发《装箱单》,注明运费到付。其后,CHIKE赶赴尼日利亚拉各斯等待接货,但直至同年4月29日仍未接到提货通知。CHIKE遂花费1.4万元购买机票返回中国进行交涉。宇星捷航广州分公司是宇星捷航公司的分支机构,两被告辩称货物下落不明的原因在于报关不顺利,非被告主观过错。CHIKE为准备诉讼支付公证翻译费2290元、交通费186元及复印费50元。CHIKE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CHIKE返回中国机票费用、货物价值、公证翻译费、交通费与复印费共53096元,并赔偿货物利润损失。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HIKE为尼日利亚公民,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对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我国,故以我国法律作为本案争议的准据法。结合被告网站关于“空运预计5天到达”的宣传以及对格式条款因素的考虑,“两个星期”应为双方约定的到达时间,故认定两被告违约。关于赔偿损失范围,支持机票费用、货物价值、公证翻译费、交通费、复印费等直接损失,但利润损失缺乏充分合理根据,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两被告向CHIKE赔偿损失53096元。

  二审期间,CHIKE为证明存在利润损失,提交了《信息时报》的三则新闻,新闻内容提及非洲商人从中国进口货物到非洲,赚取利润达到三倍以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HIKE填写《空运委托书》,是向对方发出订立货运代理合同的要约,被告接受委托后签发《装箱单》,应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故本案属于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我国法律为准据法。委托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应获得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损失即利润损失,但CHIKE所提交的《信息时报》三则新闻,内容不直接涉及本案,不足以证明存在利润损失。2011年5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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