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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承诺包赚 股票亏损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205[字体: ] 
核心提示:代人炒股承诺包赚 股票亏损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当属有效。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精通”炒股的马某。2002年9月,双方约定由马某代理其炒股。王某将自己的证券资金账号与密码告诉了马某。马某出具一份“说明”,王某投资10万元在自己账户上炒股,全权委托其操作,到当年年内告一段落,如有亏损的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同年12月22日,王某听人说股票亏损,经查本人证券账户,发现其账户中只有3万余元市值的股票。当晚,王某就找到了马某家中,马某承诺从2003年1月起,分七次贴亏,每次贴亏1万元,并将其父亲的工资卡交给了王某,并由马某的妻子、母亲签名作证。从2003年1月起至至2006年11月止,王某陆续从马某父亲的退休工资卡上共领取了近4万元。还余3万元没补齐,王某将马某告上了法庭。王某诉称,双方约定亏损由马某承担,并于2002年9月立下字据,至同年12月22日,其账户仅剩余价值3万余元的股票,马某分七次贴亏,尚欠3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其3万元。

    马某则辩称,马某与王某是无偿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除非是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错。炒股本身是高风险活动,故马某与王某约定的亏损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的条款,违反证券法规定,该约定无效;且在承诺书中直接注明扣除马某父亲的工资涉及了第三人利益,是无效承诺,王某从马某工资卡上取款是侵权行为;且根据承诺书约定的时间,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当属有效。马某的妻子、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的行为,是债务的自愿加入。王某按照马某的承诺,从其父亲的工资卡上取款的最后日期是2006年11月23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1月24日起计算,现王某于2008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马某给付王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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