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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后能否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日期:2012-05-1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282[字体: ] 
核心提示:对合同提起给付之诉后能否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给付之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合同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

  2008年4月13日,被告卞万伟经原告王冲、刘兴友、袁山及第三人卞万全、魏超、蒋加红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被告江苏省宿迁市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丰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2月20日。后被告卞万伟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民丰银行将卞万伟及王冲等6名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王冲等6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被法院受理后,王冲、刘兴友、袁山认为,卞万伟在申请贷款时伪造个人虚假资信报告,民丰银行审核时亦进行虚假调查确认,诱骗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三人以卞万伟及民丰银行为被告,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涉案保证合同无效。

  裁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民丰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已将本案原告王冲、刘兴友、袁山,被告卞万伟及第三人卞万全、魏超、蒋加红诉至该院洋河法庭,该院亦于2011年7月5日依法作出(2011)宿城洋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已对本案三原告诉请确认无效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认定。三原告如对该判决书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故对三原告重复提出的诉求不再理涉。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冲、刘兴友、袁山的起诉。

  王冲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1)宿城洋商初字第00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第0013号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丰银行要求王冲、刘兴友、袁山等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必然会对保证合同的效力予以审查(并且已经对此予以审查),王冲亦在该案中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现王冲、刘兴友、袁山另行起诉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属于重复起诉,不仅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亦会损害法院裁判民事纠纷的权威性,应裁定驳回起诉。2011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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