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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和处罚原则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35[字体: ]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和处罚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行为和非法分包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所取得的利益性质为非法所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严格禁止工程中承包人的转包行为和违法分包行为,因此,非法转包的合同和违法分包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显然,按照该条的规定,转包合同无效,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如果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来向转包入主张工程价款。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入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况时,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即转包人价款的额度内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行为和非法分包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所取得的利益性质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该非法利益予以收缴。对该制裁措施,我们需注意几个问题:1.限制收缴的范围,即收缴的非法所得的对象是进行分包、转包的承包人;收缴的非法所得是因违法分包、转包取得的利益;2.非法所得应限定在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于约定取得不宜采取收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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