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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才 承包人还要保修责任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6[字体: ] 
核心提示: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但工程保修责任本身就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

      2006年8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B公司,开工日期2006年8月,竣工日期2006年12月,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价款248万元。如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无条件返工,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07年3月工程施工完毕,2007年7月A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00569.05元。
【评析】

       本案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要求发包人A公司明确维修费用形成是在其实际使用前还是实际使用后,如在A公司实际使用前,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在A公司实际使用后,法院还应要A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维修费用的内容是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内还是质量保修范围外,如果是质量保修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质量保修范围外,则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但工程保修责任本身就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仍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或强行使用的,承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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