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得知李某确实为被告在该工地的负责人。承办法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方面讲解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款,终使被告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将工资款给付原告张某。
2010年,鹤壁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淇滨区某小区劳务工程包给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被告任命李某为工地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后李某与原告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完成3栋住宅楼的木工活。工程完工后,李某给付张某部分工程款,又为张某出具了共欠3万元工资款的欠条,写明欠款人为劳务公司李某。张某在向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讨要工资款时被拒付,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得知李某确实为被告在该工地的负责人。承办法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方面讲解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款,终使被告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主动将工资款给付原告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