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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风险 业主要谨慎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在购房人买房和开发商售房的关系中,市场的风险大部分由购房人承担。因为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可能风险,在于不能按时付足房款,但因现在的商品房消费信贷的普及,购房人的付款风险已大大降低,开发商基本上没太大风险。但对购房者一方就大不一样了……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购房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子,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 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作他用或携款躲避。
2、无法摆脱合同。
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致使购房人无法摆脱合同而做重新选择。而且在现行的格式文本“甲 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设定在超过几个月后仍未交付时只能终止合同并获得20%已付款的违约金或在获得10%的已付款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
3、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在房价价位高时,一些开发商会通过在合同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条款中设定不允许购房人在实际面积超过约定面积一定幅度 (一般为5%)时有权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价补足。这样,在房价下跌时购房人即无法要求以交付时的市场价补足或造成购房人根本无能力补足而无端构成违约, 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造成开发商超预售许可面积而使超面积部分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4、发展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却对违约责任的设计很不合理———仅规定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
5、房屋“裂”、“漏”。
一般认为裂缝在0.3mm以内属合理安全使用范围,但若0.3mm以内的裂缝存在于顶楼或洗手间处的楼板或外墙,则下雨或平时的漏水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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