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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工伤,医疗费谁出?

 [日期:2011-1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4[字体: ] 
核心提示:第一,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对工伤事实进行认定的行政确认权,其有法定程序和认定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从而选择性地申报;第二,用人单位不仅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后,还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不要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员工个人申报,用人单位不申报,超过30日的法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也要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的员工工伤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一起工伤案件,引发三场官司。昨天,第三场官司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为大进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进公司”),该公司员工徐新安发生工伤,市社保局认为“该公司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要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徐新安的工伤医疗费”;但大进公司认为逾期申报工伤是松岗社保站工作人员“误导”所致,逾期申报期间的1万多元工伤医疗费不应由该公司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首次出庭应诉,他说:“大进公司对员工徐新安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这起工伤案拖了一年半还不能了结,已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起因:


  一起工伤案引发三场官司


  据了解,2010年4月13日,徐新安在大进公司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5月14日,徐新安自行到松岗社保站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从徐新安受伤至申请工伤时间已超过30日,因此社保基金支付徐新安2010年5月14日之后的工伤医疗费4973元,5月14日之前1万多元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新安为工伤,大进公司认为徐新安不属于工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第一场官司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确认徐新安属于工伤;第二场官司是大进公司与徐新安打的官司,徐新安要求大进公司支付其工伤期间的工资和应负担的医疗费,劳动仲裁支持徐新安的请求,但大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中;第三场官司就是昨天开庭审理的这场官司。

大进公司:

 

  逾期因社保人员“误导”

 

  大进公司代理律师方建忠说:“逾期申报工伤是社保工作人员误导所致。徐新安本人4月28日就已经到松岗社保站询问工伤认定事宜,并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当时由于松岗社保站工作人员说不能申请,于是徐新安才没交申请表。5月14日,徐新安将之前填写的申请表交到社保部门,可以明显地看到申请表上的申请时间是由‘4月28’日涂改为‘5月14日’的。之后,社保部门通知单位补盖公司的公章,公司也去补盖章了。”方建忠认为,应该视为4月28日就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30日的法定时限,所以5月14日之前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大进公司承担。

市社保局:

 

  大进公司消极抵触损害员工权益

 

  “一开始大进公司根本就不承认徐新安属于工伤,就更不要提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了。”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出示了2010年6月松岗社保站向大进公司发出的《关于调查伤亡事故的通知》以及大进公司的回复。记者看到,大进公司在回复中强调徐新安是在中午打卡下班后,喝了高度白酒,处于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向公司请假,私自替大进公司仓库的新租客安装水管时受伤的,并非公司安排。秦群力说:“但我们调查发现,仓库是大进公司出租出去的,租客对水电设备不满,要求大进公司解决,徐新安是受大进公司指派到仓库安装水管受伤。我们认为,伤者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从事的是与其岗位性质相符的工作,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该案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市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秦群力说:“第一,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对工伤事实进行认定的行政确认权,其有法定程序和认定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从而选择性地申报;第二,用人单位不仅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后,还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不要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员工个人申报,用人单位不申报,超过30日的法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也要承担逾期申报工伤期间的员工工伤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第三,大进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在申报工伤前徐新安的工伤医疗费,也没有支付徐新安在工伤医疗期的工资,还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拖延时间,希望达到少补偿、不补偿工伤员工的不良行为,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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