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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能否索赔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了一起因售卖假酒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剑南春酒厂成功索赔4万元。而售卖假酒的湘菜馆老板则称酒水并非主营业务,鉴别能力有限,“也是受害者”。


    

 

                    北京合同律师团队     13811007098

       2010年3月份,剑南春酒厂工作人员和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某湘菜馆就餐,他们购买了一瓶印有该酒厂商标“剑南春”的白酒,经鉴定为假酒,索赔5万元。

  剑南春酒厂认为,该湘菜馆在采购白酒时,没有从合法的渠道进货,主观上应该知道或者是明确知道其所采购的“剑南春”白酒系假冒商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事的湘菜馆负责人则表示,其所在饭店只是餐饮业的经营者,“酒水并非我们的主要经营业务,无法像酒类的生产商、批发商和专门的销售商一样轻易鉴别酒的真伪。”

  不仅如此,湘菜馆老板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饭店销售的“剑南春”白酒是从正规合法的商店购买,而且有正规的进货单据,且价格与市场批发价基本相符。“我们饭店很重视声誉,出现假酒是因为酒厂对防伪监管不到位,应该追溯造假卖假源头,而不应该仅向湘菜馆索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商品的合法来源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特别是对于白酒等特种行业的经营和流通,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湘菜馆负责人已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酌情认定李某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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