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财产,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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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上午9时10分,银川西路海牛花园一栋居民楼的5楼住户家中突然冒出滚滚浓烟,由于火势较大,经过消防队员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势被控制住 。
然而,住户刘某刚从火灾中缓过劲来,楼下的邻居李某就找他索赔。原来,在消防队员救火的过程中,大量的水渗下来,李某家墙面、地板、床垫、棉被等物品泡坏,李某还担心楼上大火对自己的房屋质量产生影响,不敢在房内居住 ,出去租房。与刘某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将其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损失。
刘某认为,李某家房子已经装修10年多了,根本不值5万元。于是,市南法院一审时,李某申请鉴定,经鉴定,房屋是安全的,装修损失共计3.6万余元。另外,双方同意,李某在外租房住期间,房租按每月2700元支付。法院认为地板使用多年,更换费用双方平分,其他室内装修部分由刘某支付,房租支付两月。判决刘某赔偿2.6万余元。
因发生火灾殃及邻居,要求索赔的事件其实不少。这算火灾的次生灾害,虽说是消防部门救火喷水造成的,但消防部门是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在法律上不负民事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财产,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