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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如何维权

 [日期:2011-12-1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对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法院认为,首先相关记录未经王某签字确认;此外,2009年7月2日王某儿子8:54剖腹产出生,而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显示王某上午8:32还在上班,有悖常理,因此不予以采纳。
  事由:公司将解职员工告上法庭
  20108月,王某与公司发生矛盾后,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2011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工作单位支付尚未发放的七八两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4月至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关请求获得劳动仲裁部门支持。
   举证:合同书考勤记录存在疑点
  庭审中,王某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一份是20108月与公司发生冲突时,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王某被辞退;一份是201057月间通话记录,记录显示王某在休息日期间,与公司频繁的电话联系。
  同时,法院查明,公司提供的双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原件,经鉴定,合同书原件存在拆封的情形,可以推定是原告公司擅自更换了合同部分文本,并改动了劳动合同期限。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3月底,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10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法院认为,首先相关记录未经王某签字确认;此外,200972日王某儿子8:54剖腹产出生,而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显示王某上午8:32还在上班,有悖常理,因此不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公司存在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支付被告王某两月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个月的双倍工资、相关加班工资,总计2.3万元。
  提醒: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涉及劳动关系的证据。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该将平时所提供给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印发的与劳动者有关的资料收集并保存好。例如:与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是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通话记录、就职时填写的人事表格,单位发给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出入证、操作证、乘车证、考勤卡、就餐卡等)、工资卡、工资条、奖励证书、体检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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