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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对定作物技术瑕疵所尽告知义务具有质量不可抗性

 [日期:2011-12-2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已尽了该告知义务,并向定作人提出合理建议后,定作人不予采纳或作合理调整的,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定作人不得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抗承揽人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
  案情
  原告范茂才系合法焊接经营者。20104月初,被告肖其斌欲搭建两间修车棚,经他人介绍,与原告范茂才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范茂才为肖其斌搭建钢架结构彩钢瓦面棚子两间,所需材料由范茂才提供,材料需是好的,修车棚搭建好经肖其斌验收后,肖其斌按棚顶面积以95/2向范茂才计付报酬。协议达成后,范茂才即按约定组织工人施工。在搭建修车棚过程中,肖其斌会不定时到现场查看、监督搭建情况,未对范茂才提供的材料提出异议。因肖其斌没有向范茂才提供相应图纸,范茂才发现按肖其斌口头要求搭建的修车棚跨度较大。为加强棚子的稳定性和对顶棚的支撑力度,范茂才遂向肖其斌提出在棚子中间增加支撑棚子的柱子的建议,但肖其斌因考虑棚子搭建好后是用于修理汽车,在棚子中间增加柱子会妨碍汽车修理工作,于是没有同意,要求范茂才采用其他方法处理,范茂才即采取在棚子边上加强支撑力度的措施作改进。两间修车棚搭建完毕,经丈量,棚顶面积合计为506.5352。不久交付肖其斌使用。
  20111月,巧家下了一场较大的雪,涉案两间棚子垮塌。
  棚子搭建完毕前,肖其斌已向范茂才预支了人民币20000元,棚子投入使用后,其拒付范茂才欠款,范茂才于201151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肖其斌支付下欠报酬28120.83元。肖其斌以修车棚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该款。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在其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范茂才为承揽人,肖其斌为定作人。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范茂才按肖其斌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向肖其斌交付工作成果后,肖其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向范茂才给付报酬的义务。范茂才依照双方的约定,将选购的材料运到搭建修车棚现场并组织工人搭建过程中,肖其斌不定时到施工现场查看、监督,其间未对范茂才提供的材料提出异议,应视为肖其斌已默认范茂才提供的材料质量符合其要求,即推定范茂才提供的材料是双方约定的好的;肖其斌未向范茂才提供拟搭建棚子的图纸,范茂才发现按肖其斌的口头要求搭建的棚子跨度较大,会直接影响到棚子的稳定性和对棚顶的支撑力后,已向肖其斌提出在棚子中间增加柱子的要求,鉴此,范茂才已尽到了《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赋予承揽人的合同义务,肖其斌拒绝采纳范茂才的合理建议,致修车棚出现问题,范茂才不承担责任。综上,肖其斌关于棚子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范茂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肖其斌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依力学原理,车棚跨度过大,会造成棚顶下凹,甚至垮塌,但车棚跨度问题,承揽人在搭建车棚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因此,该车棚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搭建的,承揽人对于车棚的垮塌没有过错,定作人肖其斌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承揽人搭建车棚的报酬。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110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承揽合同纠纷,多发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使用定作物后,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承揽人报酬。质量指标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作物的构成材料是否符合约定;二是技术上是否存在瑕疵。对于材料是否符合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定作人肖其斌对承揽人范茂才提供的材料未提出异议,应依法认定范茂才提供的材料符合双方的约定;对于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是否存在技术瑕疵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承揽人范茂才发现描述性定作物存在技术瑕疵后,负有告知定作人的义务。范茂才发现棚子跨度较大,棚顶承重能力较弱、稳定性较差的瑕疵后,已将安全隐患告知了定作人肖其斌,并积极提出改进的合理建议,完全尽到了《合同法》赋予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肖其斌因未对承揽人范茂才的合理建议作采纳或合理调整,致投入使用中的定作物发生垮塌,定作人不得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抗承揽人支付报酬的请求,即承揽人范茂才不应对定作人肖其斌承担质量存在问题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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