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谢有生、刘三根、曾兰根对原告意外受伤虽无过错,但作为合伙人谢有生、刘三根对原告罗小仑在从事合伙事务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被告曾兰根作为所承建房屋的房主,原告为其建房受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曾兰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09年10月份,被告曾兰根将自己要新建的三层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谢有生承建,承包费为每平方米75元。被告谢有生则邀集被告刘三根及原告罗小仑三人合伙承建,所得报酬三人按出工情况平均分配。2010年6月14日,原告罗小仑在屋顶盖琉璃瓦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摔至地面受伤。受伤后,原告治疗共花用医疗费190529元。2010年11月22日,原告经鉴定,评定为八级残、后期治疗费用为16000元整,休息时间为八个月(受伤之日始)。另原告罗小仑治疗终结后,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所已报销医疗费41743元。由于原告与三被告无法协商处理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罗小仑在与被告谢有生、刘三根三人合伙承建被告曾兰根私房中,在合伙事务不慎意外受伤,经核算,原告经济损失达261214元。被告谢有生、刘三根、曾兰根对原告意外受伤虽无过错,但作为合伙人谢有生、刘三根对原告罗小仑在从事合伙事务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被告曾兰根作为所承建房屋的房主,原告为其建房受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曾兰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