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辩称及反诉称,原告并不是向被告承揽模板工程,而是被告将部分模板工程全价分包给原告承建,被告承建的模板工程至今未与发包方结算,被告虽出具给原告欠条,是醉酒时所为,不具真实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及反诉辩称,原告承揽被告承接的新余市某厂房模板工程,双方结算,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原告工程款55000元,约定当年年底付清,且被告在该欠条中还承诺,被告所欠李某的材料款25000元,由原告垫付5000元,钱已付,故总共欠6万元,被告承诺在2009年底付清,未付将承担违约金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万元,违约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5214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货款、法院执行费、人工费计63980元的诉请,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辩称及反诉称,原告并不是向被告承揽模板工程,而是被告将部分模板工程全价分包给原告承建,被告承建的模板工程至今未与发包方结算,被告虽出具给原告欠条,是醉酒时所为,不具真实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并欠原告工程款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5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且被告违约,应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因醉酒出具欠条,证据不足;被告未提交其为原告支付63980元的证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