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理由。
2011年8月18日晚,王根驾驶赣C7H891两轮摩托车在铜棋线4KM+400M路段时将行人胡阳生撞倒,造成胡阳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8月25日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铜公交认字[2011]第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车,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阳生不负责任。2011年8月26日,经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根赔偿胡阳生211000元。因王金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赣C7H891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其向该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遭到拒赔。
王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金1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理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也即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该次事故王金明主张的是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而非财产损失,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应该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