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若卖方悔约,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若买方中途悔约,卖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这一条款的表述,导致双方对合同是否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产生争议:有的认为,只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同就可任意解除;有的认为,合同能否解除仍应遵循双方就解除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案例: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双方约定了总房款,并约定房款的支付方付及时间,要待卖家办出产权证后双方再协商。签约后,庄先生依约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卖家不想卖房,引发了官司。诉讼中,卖家主张,他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依约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协定中的“悔约”约定,是“违约责任”内容的约定,并非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卖家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在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作详细列举。此外,要规范合同用语,取消“悔约”这一表述。因“悔约”并非清晰的法律术语,容易引起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应避免使用。同时,合同还应明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