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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保证人,也有期限

 [日期:2011-12-2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 在张林的印象中,似乎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如今只有申请笔迹鉴定,从笔迹形成时间来断个公道。
 
  20093月,市民张林的朋友王立向林天借款7.5万元,约定于2010930日前还清。张林在借条担保人一栏里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没想到,老朋友也靠不住。借款到期后,林天多次催讨,王立避而不见。张林于是被林天揪住了不放。本想自认倒霉了,可咨询律师后得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今年5月,林天才上门要债,早已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张林大大松了口气。
  然而,10多天后,张林还是被告到法院。奇怪的是,林天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上多了一行字: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贰年内。若果真如此,张林还是得承担保证责任。
  在张林的印象中,似乎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如今只有申请笔迹鉴定,从笔迹形成时间来断个公道。
  律师点评: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通常有以下3种情形: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法律会尊重其约定。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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