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担保合同 >> 文章内容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日期:2011-12-2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4[字体: ] 
核心提示:塍红则认为,自己只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年初,塍红的父亲塍路雇了一个叫武青的中年人干活,武青不小心受伤,经协商,塍路同意赔偿10万元,分3期赔偿。签订赔偿协议时,武青提出塍路已年过六旬,担心无力偿债。为打消他的疑虑,塍红同意充当一般保证人
  今年5月,因第二期赔偿款迟迟未至,武青将塍路父女告上法庭,并要求塍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塍红则认为,自己只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区别有几点: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即债权人有选择向谁来求偿的权利;二是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作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否则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