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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为他人担保 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9[字体: ] 
核心提示:某对吴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吴某返还剩余借款,但是林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林某担保的债务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在张店经营五金生意的陈某因资金周转不到位,急需一部分资金,于是他便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请来好友林某作为担保人,并签了一份借据。借据上注明的担保条款为,林某同意为借款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一年后,陈某归还了吴某20万元借款,其后吴某多次催要剩余欠款,陈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吴某找到担保人林某,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陈某剩余欠款。吴某只得将林某及其妻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张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对吴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吴某返还剩余借款,但是林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林某担保的债务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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