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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高消费 妻子能否当被告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7[字体: ]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凌某、朱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债务系凌某个人在外娱乐消费而产生的债务,显然不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故郭某要求朱某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凌某与朱某系夫妻,长期以来,凌某经常在郭某开设的三星月娱乐城签单消费,因长期未付款,郭某提起诉讼要求凌某支付结欠消费款14085元,凌某妻子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董某所签的14张消费单是受凌某委托签字,故涉及11685元金额应予扣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凌某、朱某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债务系凌某个人在外娱乐消费而产生的债务,显然不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故郭某要求朱某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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