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齐鲁宾馆对和解协议免除的80%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齐鲁饭店为被告齐鲁宾馆向鲁信集团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鲁信集团将该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齐鲁宾馆进入破产程序后,齐鲁宾馆与其债权人达成并履行了破产和解协议,依据和解协议,齐鲁宾馆偿还了长城公司债权的20%。齐鲁饭店对齐鲁宾馆剩余80%债务向长城公司偿还300438.34元。齐鲁饭店起诉至法院,向齐鲁宾馆追偿该300438.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齐鲁宾馆对和解协议免除的80%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长城公司不能再向齐鲁宾馆追索剩余的80%债务,而齐鲁饭店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后从原债权人长城公司处取得的权利也应受到该限制。任何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比率的清偿。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因此,法院驳回了齐鲁饭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