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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6[字体: ] 
核心提示: 在保险合同案件中,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可能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但只要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系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告胡某的亲属王前珍生前向第三人台儿庄农信社借款8万元,并向被告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了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台儿庄农信社。之后,王前珍从树上掉下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受益人,且无法证明王前珍系意外身故,故拒绝理赔。第三人认为其为涉案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前珍虽患有严重的疾病,但导致王前珍死亡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其从树上摔下这一意外事故,该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故判决由被告支付第三人保险赔偿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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