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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免责说明义务案例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受害人周某之间是夫妻关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车辆致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201173日,张某从自家汽车库里倒车出库,由于刚领取驾照不久,倒车时张某误把油门当成了离合器,车子飞速从车库窜出,将在院子中洗衣服的张某的老婆周某当场撞倒。后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为依据至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费311320.05元,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受害人周某之间是夫妻关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车辆致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调查之后发现,张某车辆的相关保险是在4S店中办理的,保险公司并未向张某交付保险合同的文本,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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