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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物变更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1-12-2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4[字体: ]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品为沥青,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0512,某运输公司对其所有运输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危险货物名为沥青,如运输货物种类在保险期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710,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经查,保险公司以车辆所载环烷酸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沥青不符为由拒绝赔付。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品为沥青,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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