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刘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在催要借款过程中,刘某的朋友李某仗义出头,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出具借条,后双方均未按约还款,原告王某遂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李某偿还王某5万元。
王某与李某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8月10日,刘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后因王某急需用钱,要求刘某提前还款,但双方就还款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李某与双方均是朋友,便从中调解,并担保刘某将在一个月内还款。为增强可信度,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双方均未按约还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就案外人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的债务向原告出具欠条,其行为属于对该笔债务的承担,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案外人刘某另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