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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写错借条日期赖账行不通

 [日期:2011-12-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2[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出具欠条给原告的行为系对孙某债务的承担,而还款日期错误则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原告鲍某替孙某向银行偿还4万元借款后,可以要求欠条出具人梁某承担责任。
   因经营生意需要,孙某于2008616日向银行贷款4万元,借期为一年,鲍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孙某没有偿还贷款,鲍某因担心孙某不还款会牵连自己,便催促孙某向银行还款。由于暂时资金紧张无钱还款,孙某找到同样是做生意的梁某,让其来协调解决还款问题。
  梁某找到鲍某后,让鲍某先向银行还款,并于2009616日向鲍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鲍某现金4万元。在填写还款日期时,梁某自作聪明地写上“2009616日-200061日还清。拿到欠条后,鲍某并未察觉有异,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万元还清孙某的贷款连同利息共计41427元。然而,之后鲍某再也联系不到孙某,鲍某便向梁某多次索要,梁某均未向其付款。无奈之下,鲍某在今年4月将梁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出具欠条给原告的行为系对孙某债务的承担,而还款日期错误则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原告鲍某替孙某向银行偿还4万元借款后,可以要求欠条出具人梁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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