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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8[字体: ] 
核心提示: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某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但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某,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某公司与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某签订了电缆挂钩工程承包合同,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同年11月15日,郭某的雇工杨某在架空的电缆上挂钩时,被康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杨某从空中摔下,造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8.6万元。杨某出院后,以雇员人身损害为由,将郭某及某公司告上法庭,提起赔偿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某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但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郭某,应当与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由承包方赔偿受伤雇工13万元,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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