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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落款时间错误 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0[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于2009年6月16日基于孙某向银行借款、原告鲍某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结合被告在庭审答辩中对欠条由来的陈述等情况,可以确认被告梁某出具欠条给原告的行为系对孙某债务的承担,而还款日期错误则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
     因经营生意需要,孙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银行贷款4万元,借期为一年,原告鲍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孙某没有偿还借款。鲍某因担心孙某不还款会牵连自身遭受银行罚息,便催促孙某向银行还款。由于暂时资金紧张无钱还款,孙某找到同样是做生意的被告梁某,让其来协调解决还款问题。
  梁某找到鲍某后,让鲍某先向银行还款,并于2009年6月16日向鲍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鲍某现金4万元。在填写还款日期时,梁某自作聪明地写上“2009年6月16日-2000年6月1日还清”。在拿到梁某的欠条后,鲍某也未察觉,并于2009年6月20日鲍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万元还清孙某的贷款连同利息共计41427元。然而,之后鲍某再也联系不到孙某,鲍某便向梁某多次索要,梁某均未向其付款。无奈之下,鲍某在今年4月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梁某承认欠条本身的真实性,但认为替孙某还款并非自己真实意思,欠条中还款日期是故意写错,而且也从未承诺替孙某承担40000元贷款债务,欠条内容无效,鲍某应向孙某本人索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于2009年6月16日基于孙某向银行借款、原告鲍某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结合被告在庭审答辩中对欠条由来的陈述等情况,可以确认被告梁某出具欠条给原告的行为系对孙某债务的承担,而还款日期错误则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原告鲍某替孙某向银行偿还4万元借款后,可以要求欠条出具人梁某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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