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主审该案的张法官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以借条为准,倘若当事人之间对借贷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则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作出判决。
2008年2月,经人介绍,郭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大13岁的李先生。
“我们俩挺对脾气,就和他住在了一起。”回忆当时,郭女士心中充满甜蜜。去年8月,李先生突然不辞而别,10月初,郭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她的是“男友”李先生。“我什么时候借他85万元啊?”郭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时,李先生拿出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人民币现金捌拾伍万元整(85万元),期限伍个月还清”。
落款处有郭女士的签名和手印,日期是2008年5月9日。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4月,郭女士借钱买房,5月9日,郭女士给他补写了一份借85万元现金的借据。这85万元中,有60万元是李先生家领到的土地补偿款,还有25万元是他找朋友借的。李先生还出示了所在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出借款项来源于村委会分配的土地补偿款。
“我从没有向他借过钱,买房子我付了17万元首付,剩下的30多万元都是银行贷款。那张借条是他伪造的。”郭女士说。
法院从村委会调取的证据显示,李先生一家从2003年至2008年4月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约为50万元,该款从村委会转至张家村信用社李先生名下。调取的信用社存款交易记录显示,从2008年1月至4月底,李先生的存款金额在4万元上下浮动.对于另外的25万元,李先生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明。
鉴定结果,签名确系郭女士笔迹,手印也是她按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郭女士相识时间不长,李先生称双方仅系普通朋友关系,就借给郭女士现金85万元,李先生的借款行为不符合常理。庭审查明李先生开设有银行账户,借款期间其账户有近4万元的存取款记录,而同时期李先生却称其将6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他的做法有悖常理。至于另外25万元通过朋友借来的款项,李先生则明确表示放弃举证。
虽然李先生提供有借条一份,但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85万元借款事实的发生。昨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败诉。
法官析案:借贷分歧大,“谁主张谁举证”
主审该案的张法官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以借条为准,倘若当事人之间对借贷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则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