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案中,原告夏某在其请求给付租金的权利被侵害之后,一直怠于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其偿还所欠租金,导致诉讼时效的经过。另原告夏某也未举证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却提出了该纠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夏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于2005年5月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夏某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自己所有的步行街门面房出租给承租人刘某,租期一年,承租人刘某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出租人夏某租金5000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夏某依约履行了交付门面房屋的义务,被告却未在合同签订十日内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五年之后原告无可奈何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是一纸诉状将被告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房屋租金及利息共计6000元。被告刘某积极应诉,并答辩称该纠纷早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之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夏某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夏某在其请求给付租金的权利被侵害之后,一直怠于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其偿还所欠租金,导致诉讼时效的经过。另原告夏某也未举证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却提出了该纠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夏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