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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房产新政多付利息 买家状告卖家拖延过户

 [日期:2011-12-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买房人张某的诉求。双方均感不满,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审理中了解到,买卖双方都为这次交易投入了大量精力,内心并不希望交易“黄”掉,但买方客观上承受了损失,若得不到补偿,难以平衡。

 

 

     遇房产新政多付利息 买家状告卖家拖延过户

  2010年2月,朱某将一套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履约时间为当年的11月。2010年8月,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朱某却因为房价上涨心生悔意,故意拖延办理。11月,张某要求履约,朱某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张某另行支付6500元的维修基金。张某同意。朱某的拖延导致双方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
  拖到贷款利率上调,买房人受损起诉维权
  此时,由于新政出台,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也上调,导致张某要多支付利息。为此张某起诉要求朱某承担其利息损失30万,并支付违约金20万。
  审理中,朱某坚称自己没有违约,之所以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两证办得晚,而这并非他所能控制的。至于房产新政及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朱某更觉得跟自己无关。买房人张某表示,朱某虽然没有口头表示“不卖了”,但他拖延办证的行为就是怠于履约的表现,正是因为朱某怠于履约,自己才会遭遇新政,多付首付和利息。
  调解结案,房主补偿买房人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买房人张某的诉求。双方均感不满,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审理中了解到,买卖双方都为这次交易投入了大量精力,内心并不希望交易“黄”掉,但买方客观上承受了损失,若得不到补偿,难以平衡。法官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该支持当事人要求履约的请求。同时卖房人拖延办证的行为确实给买房人造成了损失。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劝导,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最终卖房人朱某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合同继续履行,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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