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3月,成纪公司向永生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认为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解除三份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成纪公司遂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名为联建,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因该宗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
【主要案情】 2009年3月,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纪公司”)竞拍取得天水市2009-1号地块的使用权。其后,成纪公司陆续与天水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公司”)签订三份协议,以联建的形式变相将拍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永生公司。在履行协议期间,永生公司以借款的名义支付成纪公司29349845.58元。2010年3月,成纪公司向永生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认为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解除三份协议。后双方协商未果,成纪公司遂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名为联建,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因该宗土地不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故判决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无效。一审宣判后,永生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1月,永生公司撤回了上诉。2010年12月,永生公司以成纪公司蓄意毁约导致双方协议实际无法履行为由,将成纪公司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协议,由成纪公司返还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亿余元。鉴于本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且涉及到具体法律的理解、适用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为要妥善解决纠纷、平衡各方利益,调解结案是最为有效和快捷的方式。为此,合议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主管院长、庭室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工作,办案人员先后六次到天水,通过近十次耐心细致的释法、引导、说服工作,终于达成了由成纪公司支付永生公司各项费用共计430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双方现已履行完毕。
点评:本案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处理好了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既消除了败诉一方可能会产生的对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抵触情绪,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方式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二是处理好了当事人具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间的关系。涉案两公司均为天水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利益链条辐射到材料供应商、购房户等诸多群体。如果长期诉讼,不但两家企业会因大量资金无法有效运转而陷入困境,而且会使其他利益群体受损,埋下不稳定的因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确保了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也维护了和谐稳定这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