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改用水管时,未与原告签订工程变更单,有一定过错,但原告接收应视为默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重新布设、更换水管并恢复原状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吕某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使用日丰水博士 PPR 管进行水路布设。合同签订后,某装潢公司按约定进行室内装修,但在铺设水管时未使用日丰水博士 PPR 管,而使用了另一种质量较差的水管。但装修工程完成后原告对改用的水管予以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改用水管时,未与原告签订工程变更单,有一定过错,但原告接收应视为默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重新布设、更换水管并恢复原状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更换水管后,应将拆除后的旧水管返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