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其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山东鑫烨公司欠原告济南燎源公司门窗加工、安装费12万余元,被告山东鑫烨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刘某、徐某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山东鑫烨公司偿还欠款,被告刘某、徐某在山东鑫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其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鑫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刘某、徐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同时山东鑫烨公司又不能提供公司有关财产之现状,故应推定刘某、徐某未履行清算公司之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山东鑫烨公司偿还欠款,刘某、徐某在山东鑫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