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南雄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李某俊等人提交的“证明”复印件,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查明。该局复函答复:该证明为复印件,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无该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底,该证明的印章也无法鉴定;该证明的内容为手写,经核对,字迹并非出自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之手;该证明为复印件,其内容的真实性无从确认。
后代百年后来争分祖屋
2009年8月,南雄市华瑞公司进行旧城改造,李某材等人与华瑞公司签订了拆迁置换协议,约定:李某材、黄某英、余某馨三户业主所有的空坪产权240平方米,按1:0.7折算为实际面积168平方米,再进行产权置换房屋,超出面积差价购置。余某馨等三人因此置换到龙祥园的三套房屋,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李某材等三人怎么也没想到因此而招来了长达一年多的官司。
2010年9月25日,李某俊等人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与余某馨等人均是李氏后人,上述空坪240平方米系李氏大家族共有等为由,要求分割余某馨等人168平方米房屋中的一半或同等价值,并随案提交了李氏族谱、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份含有“座落在光明西路3号后面的旧宅基地一块面积239.98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属李氏大家族共同使用”内容的“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
手写复印证明证据不足
南雄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李某俊等人提交的“证明”复印件,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发函要求查明。该局复函答复:该证明为复印件,南雄市国土资源局无该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底,该证明的印章也无法鉴定;该证明的内容为手写,经核对,字迹并非出自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之手;该证明为复印件,其内容的真实性无从确认。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李某俊等人提供不了原件,经向国土资源局核实,也不能得到确认。为此,南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俊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