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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发卡卷款 出租店铺的人埋单

 [日期:2011-12-2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而在本案中,季某未能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10年10月,经商的季某因为经营范围缩小,将自己经营的店铺的一部分租给了打算开美容美发店的师某,当时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师某租下后不久便开张营业。

  今年7月,师某在店门口打出了广告,称只要交付3000元钱就可以办理一张贵宾卡,持卡者在一年内消费可享受六折优惠,如果是10人以上团购还可享受五折优惠。让包小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0月师某突然关门走人,经多方打听也没有找到师某的下落,而此时包小姐等人的卡中都还有不少钱,最多的达2000多元,为此心有不甘的包小姐等人找到季某交涉,要求季某赔偿她们的损失。但季某认为这事与他无关,师某发卡他没有收受过任何好处,包小姐等人应找师某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包小姐等人将季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同时《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指出:“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而在本案中,季某未能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当初在师某打出广告时,在旁边经营的季某明知师某广告的内容、明知师某与自己的租赁期限已不到一年、明知师某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但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加以制止或向消费者作出提醒,显属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综上,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季某赔偿包小姐等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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