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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租赁”之分析

 [日期:2011-12-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 在法律上,这种“恋爱租赁”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因为其直接目的是要让不知情的其他人误产生两人已确定恋爱关系的假象,达到“善意的欺骗”,这就已经同时违背了男女恋爱自由、诚实信用的两个善良社会观念,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样的“恋爱租赁”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法律上,这种“恋爱租赁”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因为其直接目的是要让不知情的其他人误产生两人已确定恋爱关系的假象,达到“善意的欺骗”,这就已经同时违背了男女恋爱自由、诚实信用的两个善良社会观念,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样的“恋爱租赁”不受法律的保护。 

  万一真有违约的情况发生,该如何处理呢?律师认为,在财物的处理上,因为“恋爱租赁”本身不合法,是无效合同,所以不能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去追究任何所谓的“违约责任”。但基于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双方都有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对方返还收受的财物,同时也必要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律师表示,因为“恋爱租赁”往往是需要将“租”来的女(男)友带回外地过年的,这就有可能诱发无法预料的严重不良后果,如诈骗、敲诈勒索、拐卖人口、强奸犯罪等。对于“恋爱租赁”,目前国家尚无十分的专门管理规定来规范,因此广大单身一族要慎重,不建议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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