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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抗辩权案例

 [日期:2011-12-2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1[字体: ] 
核心提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我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我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我公司想以甲方欠我公司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对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据你所述的情况,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对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解除的事由,承包方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的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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