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小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今年1月,中关村某高科技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而,双方履行合同不到两个月,公司决定撤销部分技术研发项目,小张被裁员。
小张索要经济补偿,公司却认为小张在试用期之内,解雇无需补偿。小张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获得支持。
法官解读:
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试用员工并不是有“生杀大权”,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
小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常见违法行为
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
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
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过长
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