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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否可以随时让员工走人

 [日期:2011-12-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3[字体: ] 
核心提示:小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今年1月,中关村某高科技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而,双方履行合同不到两个月,公司决定撤销部分技术研发项目,小张被裁员。

  小张索要经济补偿,公司却认为小张在试用期之内,解雇无需补偿。小张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获得支持。

法官解读:

       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试用员工并不是有“生杀大权”,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

  小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常见违法行为

  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

  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

  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过长

  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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