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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不成能否收取中介费

 [日期:2011-12-3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9[字体: ] 
核心提示: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完成的标准在于“新房产证是否产生”,“居间合同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要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第三步是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要变更产权人的名字,至此居间才算成功”。   

 

 

      今年10月初,市民秦先生将松江泗泾镇上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上网出售,过了没几天,便接到一位自称是福美来不动产工作人员的电话。在中介公司的介入下,秦先生的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三方现场看房后签订了房屋出售居间合同,买家李先生也支付给秦先生5万元定金,同时三方约定于11月20日签房屋买卖合同。
  
  但到了11月20日,原先的约定却起了变化。负责此事的房产中介经办人告诉秦先生,买家李先生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出现下滑,希望能够将原先约定的总房价款103万减去三、四万,这遭到了秦先生的拒绝。此后,李先生便一直未露面,而福美来方面多次致电李先生,希望三方进行商谈,但李先生以“房价在跌”为由明确表示自己已经不打算再购买,但可以将5万元定金视作违约金支付给秦先生。
  
  而福美来方面则以秦先生拿了定金为由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元,并拒绝归还房产证至今。秦先生认为,房屋买卖最终未能达成是由于李先生单方面违约,中介如此做法等于将违约责任转嫁给自己。
  
 
  
  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居间协议第四款“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违约处理”也明确指出,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则定金归甲方所有,同时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的违约金。
  
  秦先生认为,一方面,房屋买卖最终未能达成,因此居间应视作不成功,福美来不应该收取任何服务费。另一方面,自己是“被违约”,完全有权留下定金。根据原先的协议,违约金也应由买家李先生承担,至于福美来“扣下”房产证的做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完成的标准在于“新房产证是否产生”,“居间合同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要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第三步是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要变更产权人的名字,至此居间才算成功”。
  
     福美来扣下秦先生房产证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秦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其归还,如果福美来单方面执意不还,秦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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