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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

 [日期:2011-12-3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46[字体: ] 
核心提示:被告度假酒店作为提供客人消费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罗马柱廊两边的景观灯未开启,亦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柱廊台阶处存在安全瑕疵,由于被告未完全尽到提醒和保障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付一定责任。

 

 

      王老太的五个子女称,五原告之母与原告等10人入住被告度假酒店,晚上十点多唱完歌后返回客房时遇雨,遂进入罗马柱廊内避雨。因柱廊内没有必要的灯光照明,且未在左右两部分柱廊的分界处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及设施,以致原告母亲走到柱廊分界处时一脚踩空摔下十级台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五个子女起诉要求度假酒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度假酒店称,酒店的台阶不存在任何危险性,王老太是意外摔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作为85岁高龄的老年人,晚上外出时自身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尤其在遭遇雨天天气时,应更加注意自身安全。王老太的子女亦负有搀扶、帮助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王老太在其他人取车接她的情况下,自行走在一行人的前列,导致摔伤致死,受害人以及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度假酒店作为提供客人消费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罗马柱廊两边的景观灯未开启,亦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柱廊台阶处存在安全瑕疵,由于被告未完全尽到提醒和保障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付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酒店赔偿王老太五个子女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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