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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收条法院如何处理

 [日期:2012-01-0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32[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结论与收条的实际内容足以使人对收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无法确认收条的真实性。对此,陈先生应当进一步承担证明收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于陈先生举证不能,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近日,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6700元的案件受理费。  

   

 

         陈先生向武侯法院起诉称,去年7月28日,他向岳女士的经营部订购价值36万元的建筑材料,岳收下36万元的现金,却违反诚信原则拒不按约定时间发货。退款时,岳女士否认收到他的36万元货款,而这张有争议的收条写着:“今天我收到陈先生订购各种建筑材料货款36万元,我在两天内把货发往指定的西昌,如我在两天内不发货,全额退还货款。”岳女士还在收条尾部写了自己名字并捺手印,同时还盖有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印章。“收款人岳女士应该退还36万元货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有收条为证。”陈先生向法院请求说。

   岳女士,今年39岁,家住武侯区佳灵路。岳女士说,去年8月3日下午,店内除了她和丈夫外,还有两名店员。两名男子表示要购买一万多元的材料。因购买的材料不多,她便同意对方只交500元定金,她正准备用店里的标准单据写下收据,但被对方拒绝,称他们要自己写。对方拿出一个本子,在上面写了交500元定金等相关内容。她见收条内容真实,便签字盖章,但没写日期。写收条的男子称,自己姓李,陈先生和他们合伙做生意,今天没来。
  今年7月,该案在武侯法院开庭审理。陈先生未到庭,委托了一名代理人赵律师。赵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张收条,证明岳女士收了36万元货款。
  岳女士的代理人王侯臣律师认为,这份收条是拼凑的,内容属于伪造,岳女士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的。随后,他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原被告之前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出自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时间是今年5月12日。鉴定意见为,所送《收条》正文第五行紧邻折痕上方部位黄褐色污渍为羧甲基纤维素类化学浆糊的残留物,其产生的原因应为线形涂抹粘合剂粘贴后再剥离。王侯臣律师称,鉴定出有化学浆糊的残留物,充分说明了伪造的手法和过程。而赵律师则表示,有浆糊残留也不能就说是伪造的,收条真实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结论与收条的实际内容足以使人对收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无法确认收条的真实性。对此,陈先生应当进一步承担证明收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于陈先生举证不能,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近日,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6700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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